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两名医学生先后自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两名医学生先后自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轻生是一种极其不可取的行为,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深远的伤害。首先,轻生会直接造成人的生命终结,意味着个人失去了面对问题、挫折和困境的机会,无法再承受人生中的各种快乐和成就。
其次,轻生的后果也会对亲友造成巨大的伤害和悲痛。亲人朋友会陷入巨大的悲伤和自责中,长期承受心理创伤。
此外,轻生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员的恐惧感。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关注和帮助那些面临困境的人,提供他们支持与关怀,一起共同度过难关。
轻生一般是指自杀,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自杀会给父母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和痛苦。甚至,会出现一些家庭的问题。父母所花费的精力财力时间和期望,都将是付之东流。
对社会和政府,自杀者进行抢救医疗处理等等,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给社会也带来非常重要的负担和麻烦。如果说,保住了性命,但是留下了残废也会给自己带来无限的痛苦,给父母造成长期的一些负担和悲痛,所以说,自杀的危害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大的。
轻生是一种自残行为,我们应该积极关注身边的亲友,同情、支持和鼓励他们,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如果有人出现轻生意向,在确定自身安全后应及时介入并提供协助。
在法律上,轻生不被视为违法行为,也不会受到处罚。但是,如果轻生行为造成了自残、他残等伤害,可能会面临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抚养费等民事责任。如果轻生行为导致了公共安全或者治安秩序的危害,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对于轻生者,我们应该心怀同情、耐心倾听、积极帮助,让他们感受到关爱和温暖,让他们重新拾起勇气和希望,一起走出困境。
这个问题涉及到“相约自杀”的刑法问题,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先说一个真实案件。2018年4月,时年26岁的海口男子陈某与浙江男子尹某原本毫无交集,两人都因负债有了自杀念头,通过QQ群有了联系。同年4月9日,他们作了一个决定:相约海口自杀。
2018年4月11日下午,带着烤炉、烤碳入住招待所客房。次日凌晨,他们点燃烤碳,吃下安眠药,准备在卫生间自杀。由于浓烟让人不适,两人中途放弃自杀。尹某将燃烧的烤炉搬进房间后,两人躺在床上休息。13日凌晨,尹某醒来时,身边的陈某已经没了呼吸,身体僵硬。
2019年4月11日,距离他们第一次见面一年后,海口美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尹某被控故意杀人罪。两个轻忽生命的人都为此付出了代价。
在这起案件中,尹某虽然没有直接杀害陈某,但他实施了让两人“共同赴死”的具体行为。也就是说,尹某在客观上实施了促进陈某死亡的危害行为,在主观上也希望或者放任陈某和自己死亡。因此,尹某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在一般的相约自杀里,如果所有的自杀行为均是本人独立自主地实施的,相约的人并没有做出任何强化对方自杀意图、实施帮助对方自杀的行为的,那么就不构成犯罪,而仅仅是个道德责任了。
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死亡而一方未逞,如果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反之,如果未逞者在对方未死亡之前未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也提供了自杀的场所工具等,则涉嫌故意杀人。
【每日讲法观点】两个人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分情况讨论:
两个人都自杀成功,无需追究法律责任;
两个人各自自杀,不存在亲自杀死对方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两个人约定,互相杀死对方,其中一个人死了,另一人中途放弃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方采取了欺骗、胁迫、引诱等手段,约定好与另一方一起自杀,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图或者使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另一方自杀,自己却放弃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4种情形,毋庸置疑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第3种情形,虽然符合自杀者结束生命的意图,另一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首先我们需要区别的是,帮助自杀、教唆自杀的情形,因为生命是极为重要的法益,单纯的帮助和教唆自杀,对于当事人放弃自己的生命并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导致死亡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所以不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如果是胆子太小,请求对方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么就对他人的死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总结
两个人相约自杀,其中一人自杀死亡,另一个人中途后悔而放弃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是看另一个人是否有“亲自动手杀人”、欺骗、胁迫等行为。同时自杀死亡的一方不属于精神病或幼儿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相约自杀,没有死亡一方应承担何责任,是否是犯罪,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在法学院的刑法课程教材《刑法学》中已经明确列举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yt.yingheshe.com】
第一,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相约自杀而没有死亡一方的行为对自杀者有精神支持作用,但由于客观上没有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因此,自杀而没有成功的一方不应对他方的死亡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得承诺(受托)杀人,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知,客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处理上可从轻考虑。
第三,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可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
第四,诱使他人共同自杀,而自己自杀未能成功的,性质上是教唆自杀,除特定情况下的教唆自杀外,按教唆自杀从宽处理。
第五,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的意图和自杀行为的,对诱骗者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应注意这种情况与诱使他人相约共同自杀而自己自杀未成功的情形有所区别。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相约自杀中的未死亡者,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
另外,特别指出一点,即无论未死亡者是否构成犯罪,其均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即
相约自杀中自杀未遂者对另一方死者的近亲属承担相应的情感补偿责任
案号:(2012)洛民终字第220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相约殉情自杀中,一方死亡,被认定为自杀,自杀未遂者被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无过错也不承担死亡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应承担殉情自杀的后果给对方亲人情感上造成伤害的补偿责任。
需要具体分析相约自杀的方式
1.各自实施自杀的情况下,一个自杀,另一个中途后悔放弃不构成任何犯罪;
2.相约自杀如果是一方杀死另一方,另一方继而自杀,对另一方杀死对方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相较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会从轻或减轻。
3.如果相约自杀的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工具等物理上的帮助,则属于帮助自杀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相较于上一故意杀人行为,其处罚会更轻。
没人能拦住不颗要死的心。不过现在很多人的心理就是死哪告哪,要人家承担责任。试问,如果在家自杀,是否可告亲属监护不力。
有些人说医院骗钱,说句实在话,病人有权选择医院,有权选择医生,有权选择治疗还是放弃治疗,但是医院,医生没选择病人的权利,不然医护人员没这么累,也不用冒风险去抢救病人。
很多人说医院,医生都是为了赚钱,试问一下,那些企业,街边小店,路边摊贩,谁不是为了赚钱而拼命去努力。医院也是一样,要生存,要发展,医护人员也是要生活,养家。而且医院的收费价格都是国家规定的,其它行业的商品都是不家给参考价,终端自定售价。遇问题,希望大家能冷静,换位思考一下。现实中谁都不容易。
我在医院工作了几年,四年之内跳楼的就有六个,他自己不想活了家属非让医院赔偿,经法律裁决多少给一些补偿,所以现在的法律是不合理的,自己自杀法律应该罚死者才对,因他给社会带来坏的影响和麻烦,医院是不应该赔偿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两名医学生先后自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两名医学生先后自杀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最新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