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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社会应该怎样对待人贩子

2024-04-22 35 网站首席编辑

你认为社会应该怎样对待人贩子

www.oqcl.com 学学古代;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bai”,从汉代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虽是王法如炉,这种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做,《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季布栾布列传》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必须明白一点的是: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若拐卖“良人”—— 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照此法理,窦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卖,人贩子犯的是大罪。尽管中国古代对拐卖行为律法规定处罚甚严,但由于政治不昌明,多“贾雨村”那样的官吏,此类现象很难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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